监管加码,证监会重磅发布!规范证券期货市场交易
4月17日,中国证监会就《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实施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就《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中国证监会在系统总结近年来监管工作实践经验、调研听取多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范“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明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转让证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涵、具体情形,以及一致行动人的违法主体认定。需要说明的是:违规转让证券的类型多样,为便于执法操作,《规则》根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将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细分为“违反法律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不符合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未按规定暂停交易”四种类别,力求准确定性,精准执法。
二是规范“违规转让证券”的处罚。针对不同类别,差异化设置不同的裁量阶次指标,力求过罚相当。同时,还对量罚调整情节做列举式规定,对并罚与从一重处的情形、调整适用的情形和市场禁入等作提示性规定。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中国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中国证监会就《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工作,监督和保障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在总结监管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所得是重要的违法事实,直接关系违法行为的立案、量罚和涉刑移送,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重大。长期以来,中国证监会形成了相应的执法惯例,但尚未制定统一的违法所得认定规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将违法所得定义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多处条款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但未明确相关计算规则。因此,制定《办法》有助于明确和公开监管执法标准,提升证券期货监管执法依法行政水平。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违法所得的定义。明确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二是将违法类型区分为交易类违法行为和非交易类违法行为。前者原则上以“交易获利(避损)”作为违法所得,同时扣除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成本和税费。后者原则上以“违法行为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三是明确多个独立违法行为之间违法所得独立计算,彼此不得盈亏相抵。四是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转让证券等常见案件的计算方法予以明确。五是对被调查时尚未卖出证券如何计算违法所得进行规定。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中国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实施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细化《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期货公司的监管规定,在2023年3月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结合期货行业监管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制度安排做了进一步研究论证,形成了新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步起草了《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作为配套实施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原本由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期货业协会备案准入和自律管理的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业务,改由期货公司经营,并实施许可准入和行政监管,强化了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等。《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对子公司的相关业务活动以及新旧规则衔接做了安排。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注:
中国证监会就《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实施规定公开征求意见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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